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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死不救何以被刑拘

作者:  文章来源:  字体:大  字体:   发布时间:2013-04-15 10:20:15   

    23岁的张某,今年年初在浙江台州打工期间,带一群孩子上山摘杨梅,因下雨路滑,10岁女孩小丽不小心掉进深度不超1米5的蓄水坑。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,12岁男孩小江自己去救,俩孩子不幸一起溺亡。张某说,出手相救怕被家属赖上讹钱。张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。(6月26日《钱江晚报》)

    因扶倒地老人而被起诉的“彭宇案”发生后,怕被诬陷就成了一个很好的托词,一些见死不救以此为借口,逃避责任,为冷漠寻求心安理得。

    对张某被刑拘,不少人疑问见死不救,怎会涉嫌故意杀人。的确,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要负刑事责任,见死不救主要受道德层面的谴责。该男子被刑拘,是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。张某带一群未成年人游玩,显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,小孩意外落水,即便张某不会游泳,也有责任想办法救孩子,而不是站在一旁不采取任何行动,甚至悄悄离开。

    换言之,张某的袖手旁观,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。正如法学专家所言,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,而且自己没有职务或者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人,没有去救助,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;但是,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了危难是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,没有积极救助,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。

    怕被讹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,不求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,但在不将自己置于风险中的前提下,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,不是每个成年人应该做的吗?



责任编辑:李俊